郑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科研〔2024〕6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编辑: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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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豫科〔202160号)以及《河南省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暂行)》(豫科〔202313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或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学校对其拥有知识产权或使用权、处分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采取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转化科技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实施许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师生员工。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等管理工作。

(二)资产与财务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奖金的支出、转化收入的会计核算、财务等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酬金的支出、转化收入等情况的客观监督、评价和建议。

(四)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全周期的监督、审查。

第八条  院(系)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中,负责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九条  郑州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重要支撑单位,负责学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管理、收益核算、上缴。

第十条  学校大学科技园、地方研究院、省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是对接地方需求、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为学校提供成果中试放大和培育孵化等多元化服务。

学校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合作共赢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善郑州大学成果转化体系。

第十一条  充分激发学院(系)、派出科研机构及社会精英人才的积极性,引育并举建设兼具科技、管理、法律、财务和市场等知识和服务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理人队伍,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前,只在科研管理台账进行登记,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纳入国有资产审计和清产核资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后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转化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转化在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许可采取入门费、营业利润提成、入门费附加提成等方式计算收费。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时,单项知识产权的入门费一般不低于3万元;采取营业利润提成方式支付许可费的,被许可方应当承诺在科技成果实施取得利润之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的比例。

第十五条  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学校禁止科技成果被许可方采用分许可方式,即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与范围内使用被许可的科技成果,不允许其向第三方再次许可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科技成果使用权。

第十六条  科技园公司统一管理和处置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形成及衍生的资产,并报资产与财务部备案。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由科技园公司和成果完成人共同与项目投资方签署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按照各自收益分配比例直接确定学校、成果完成人和项目投资方的股权份额或出资比例,其中学校所获股份由科技园公司代表持有,股权分红、股权退出后的净收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的,科技园公司应与成果完成人及其他出资人重新协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价值或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价格可通过协议、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在确定交易价格后,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在网站专栏公示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拟交易方式、拟交易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为15日。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市场挂牌、拍卖等科技中介费用计入成果转让交易成本,由学校先期代付的,待交易完成后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先行扣除。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约定的学校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均应以学校退还合同到款额为责任上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不得约定学校参与转化合作方的经营管理,不得约定保证转化合作方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有关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委托技术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中介费用。中介费用采取待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后付费的支付方式,其占比不得超过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价款的15%。学校对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时,应当依照技术中介合同的约定先行扣除中介费用,再计算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金额。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资金来源于学校拨款、政府奖励、转化收益等多种渠道,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统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扣除评估费、税费、中介服务费以及经认定可扣除的专利费用等直接成本后,即为净收益。

(一)许可、转让项目。净收益可分为直接支取、转为横向项目两部分,成果完成人在办理入账时,可自由决定每部分占比。

1.直接支取部分。9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10%归学校所有。其中学校所有的2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系、部门、单位),25%进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50%作为学校收益。

2.转为横向项目经费部分。用作科研经费,全部转入个人横向项目账户,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作价投资项目。从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8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剩余15%由科技园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学校所持股份分红所得、股权转让收益,扣除相关税费等直接成本,在年末完成企业决算后全部上缴学校,其中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系、部门、单位),20%作为科技园公司运营、维护、管理经费,30%进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30%作为学校收益。

第二十五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在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机构人员及技术经理人可获得收益奖励,具体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相关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合法性、真实性、成熟性、适用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抄袭、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约定配合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并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成果完成人个人原因引起的法律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成果完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有意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抄袭等)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成果完成人除应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按其得到收益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教职工和学生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以及学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离职、退休、毕业、结业或肄业后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私自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转化所得归学校所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成果转化公示和奖励有异议的,须实名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科学技术研究院组织调查,视调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防军工项目及其成果转化参照郑州大学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时,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管理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在切实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资产评估、及后续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转移管理办法》(校科研〔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