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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公共卫生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院国际化进程,规范国际学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持有外国护照,在我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并具有正式学籍的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院有权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专业包括:流行病与统计学专业、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专业和营养与食品卫生学专业。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四条 国际学生是我院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趋同管理、兼顾差异、规范有序、保证质量”的原则,国际学生的培养工作纳入我院整体规划和管理系统。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办公室(以下简称培养办)负责配合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等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审核录取、教学管理和培养方案的编制;导师负责其培养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日常与涉外管理

(一)国际学生的住宿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二)国际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回国、外出时需履行请假程序,由个人提出并经导师同意,在院培养办登记后,按国际教育学院有关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国际教育学院与公安部门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

(四)学院将积极引导国际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并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国际学生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招录工作

第七条 学院会同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国际学生的招生和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招生专业目录制定并对外发布我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培养办会同导师对申请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国际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面试后,共同确定录取名单并报国际学院备案,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发放入学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国际学生影在规定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手续,由研究生院统一注册学籍后,按时到学院培养办和导师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条 培养办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为国际学生编制培养方案,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培养与国内研究生统一实行学分制,应同样参加相应的学术讲座和实践活动,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均需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课程培养包括四部分组成: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学院具体负责和实施。

第十三条 专业课授课采用全英授课和中英相结合的授课方式,由培养办统一制定课程清单等信息,由国际学生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与国内学生同等享受学院高水平论文奖励。

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学院教师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积极承担和参与国际学生培养和专业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符合招生条件的教师,原则上每年至少招收1名留学硕士生/博士生。

第十六条 学院将国际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考核评估体系,教师培养国际学生的课时工作量按照普通课时的3倍计算。

第五章 学位工作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的学制:硕士一般为3年,最多可延长1年;博士一般为4年,最多可延长3年。按期完成学业,修满规定学分,经导师同意并考核合格,发给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满足下列相应条件,且博、硕士学位论文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后授予相应学位:

(一)硕士国际生应在所属或相关学科SCIE、SSCI或EI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总计影响因子且IF≥1.0。

(二)博士国际生应在所属或相关学科SCIE或EI期刊上公开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总计影响因子IF≥2.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